满立柱是谁
1、满立柱,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欧洲新城小区D座19楼1门。
2、该犯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1日送于我狱服刑改造。
3、2010年7月1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满立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满立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4、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6、将罪犯满立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满立柱为什么厉害
1、罪犯满立柱,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欧洲新城小区D座19楼1门。
2、因故意杀人罪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齐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该犯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1日送于我狱服刑改造。
4、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5、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处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
6、在担任监区假山绿化员期间,敢于大胆管理,不怕辛苦,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较好的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学习上,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爱护教学设施,考试成绩合格。
7、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记分考核中,累计有效奖分154分,其中年度有效奖分64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和驻狱检察室研究同意为该犯呈报减刑。
8、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满立柱减刑贰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9、《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10、《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11、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12、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13、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14、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15、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16、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7、(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18、(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19、(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20、(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21、(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22、(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23、(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24、以上内容参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_百度百科
黑龙江满立柱手下都有谁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黑龙江满立柱手下现在最有实力的是,俊英,君生,大牙,亿万身家,手下都是狠人。黑龙江狠人满力柱,江湖人称满二哥,1964年1月4日出生于哈尔滨市,现在的满立柱仍然在牡丹江大学第11区学习,从小的他生性好动头脑精明,初中没有毕业,便步入了社会,因多次伤人进入大学出来,他的人生观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了传奇任务。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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