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松北区是几年义务教育
1、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哈尔滨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
1、(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2、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
3、负责以党委、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印信保管使用;
4、负责史志、年鉴、大事纪、文件汇编等工作;负责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二)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
5、起草地方综合性教育法规、政策;
6、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的有关工作;
7、负责全市教育科研规划与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成果转化;
8、负责中小学科研骨干教师评定工作;
9、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10、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1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
12、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三)发展规划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13、拟订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14、负责市属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撤销、合并、更名的审批;
15、依法对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管理;负责编制管理教育基本建设计划及教育专项计划;
16、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四)财务审计处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17、负责助学的组织实施工作;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
18、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9、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及国家和省、市教育专项经费管理;
2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事业性收费政策;
21、负责教育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工作;
22、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五)基础教育一处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
23、负责普通高中学历认定和市区省、市重点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24、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
25、指导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
26、规划、组织、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改革;
27、审定普通高中课程教材。(六)基础教育二处承担城区义务教育、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
28、指导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29、指导各区建立并完善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措施;
30、指导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31、规划、组织、指导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课程改革工作。(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与其合署)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含职工教育,下同),拟订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32、负责中等职业与成人学校招生及就业指导、学籍管理、专业设置和技能考核验收;负责职业高中毕业资格认定工作;制定全市社区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33、制定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评估标准;
34、负责全市中初等民办非学历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5、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市属高等教育(含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及在哈非学历性质的民办高校)的有关工作;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6、指导和管理市区范围内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37、参与协调“产学研”结合工作。(八)师资培训处负责全市教师队伍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工作;
38、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39、负责市属高职高专及其以下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及市属单位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40、负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指导中等师范学校、进修学校的管理工作;
41、负责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
42、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和管理。(九)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全市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规划及具体要求,检查、指导、评估学校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主办市级和承办省级以上教育系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43、负责对各区学校卫生保健所的业务指导;
44、规划指导学校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专业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十)农村教育处承担全市农村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的业务指导工作;
45、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农村教育的政策措施;
46、指导农村教育发展;指导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
47、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型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负责定点扶贫工作。(十一)信息技术教育处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与统筹建设和远程(网络)教育管理及开展现代教育技术相关工作;
48、负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和管理工作;
49、管理全市信息技术和电化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教育音像资料审定;
50、负责全市网络学校、“绿网教室”资格审批。(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外事工作;
51、负责制定全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
52、负责全市对外汉语教学及涉外办学的审核工作;
53、负责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教育交流活动;
54、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教师和管理者的境外培训;
55、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十三)学校安全管理处拟订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56、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市)及所属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57、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58、指导教育系统保卫干部安全教育工作。(十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59、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奖励。(十五)人事处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工作;
60、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61、协助市有关部门审核全市中小学校编制;统筹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奖励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党群工作部(德育教育办公室)负责系统党委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工会、群团等方面工作;
62、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63、负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德育工作;负责德育表彰工作;
64、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65、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2、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3、第四条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4、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农村地区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和县城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5、第五条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6、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7、盲、聋哑、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8、第六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9、第七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10、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11、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暂住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12、第九条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
13、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4、第十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5、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16、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17、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1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19、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20、第十三条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21、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22、第十四条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学生。
23、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24、第十六条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25、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转学者除外。
26、第十八条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学生的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27、第十九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市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我市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28、第二十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29、第二十一条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30、(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1、(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2、(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33、(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34、(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35、第二十二条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36、第二十三条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37、第二十四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38、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39、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40、第二十六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41、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42、第二十八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3、第二十九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的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44、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45、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成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46、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考核。
47、第三十三条外籍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48、第三十四条小学、初中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49、第三十五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考核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学生跳级应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0、第三十六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确因学习困难欲留级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51、第三十七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可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52、第三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53、第三十九条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54、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55、第四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56、第四十二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57、第四十三条对极个别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58、第四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59、第四十五条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60、第四十六条全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表、函、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61、第四十七条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
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63、第四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4、第四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65、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66、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67、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8、第五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69、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70、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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