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李显峰判多少年
2010年开始,自李伟担任哈尔滨市电业局局长助理兼电力实业集团董事长后,他就开始独揽全市的带电接引工程,通过串通投标,他们先以电力实业集团中标,然后把项目转包给弟弟李建和涉黑组织下线开办的公司,几年当中,他们几乎垄断了全市电力工程的施工。
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陶承全:据我们统计,自2010年以来,李氏三兄弟这个犯罪团伙,将(哈尔滨)全市76.7%的电力工程垄断到自己手中,他们以围标和暴力打压的手段,独揽这些电力工程。他们揽到这些电力工程以后,直接将工程分配给他们这个组织成员控制的二级公司。而这些二级公司呢,他们也实际什么不干,什么都不干,他们把这些工程再交给下游公司进行施工市纪委监委移交给公安局专案组是李氏三兄弟其他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其中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和聚众淫乱等多种犯罪。2019年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把李氏三兄弟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列为重点案件,抽调了60多名民警开展调查工作。警方调查发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李氏三兄弟就在电力系统工作,他们熟知电力工程招标当中的漏洞和电力工程的丰厚利润,初期他们采用金钱贿赂、违反招标手续大肆违法承揽工程获取利益。
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陶承全:他们以非法手段获得了这些工程之后,以极低的价格把这些工程转包给了其他公司进行施工。截至目前,我们和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共同查扣这个涉黑犯罪团伙资产近15亿元。
2013年,有这些钱作为后盾的李伟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他从一个子公司的董事长被国网黑龙江省公司提拔到了国家电网哈尔滨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一边是拿不到工资的几百名企业职工,一边是96台近亿元的豪车,专案组同时扣押的还有李氏三兄弟涉黑组织在全国各地购置的135套房产。李氏三兄弟涉黑犯罪的背后,究竟是谁在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实施保护呢?
前面讲到的李氏兄弟中的老二李建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已经被哈尔滨公安局专案组重新调查,为李建提供违法保护的民警已经被依法拘留。
哈尔滨市纪委常委于化杰: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市纪委监委的主要工作就是打网破伞,凡是为黑恶势力提供“官伞”“警伞”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在李桐李伟案件中,我们发现36名民警为他们提供保护。
哈尔滨医大黑救护何时审判
1、6月10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李某武等九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武组织人员在医大三院内使用胁迫方式强行驱逐其他从事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人员,垄断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使被害人在转运遗体、转院治疗、出院时,被迫使用李某武等人的非法救护车进行转运。
3、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以李某武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冯某友、宫某光、鲁某飞、王某、邹某隆、张某明、刘某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某武、冯某友、宫某光、李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5、李某武组织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等人在医大三院成立非法救护车转运车队,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李某武利用该组织以胁迫手段驱逐其他非法救护车转运车主
6、对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达到垄断后,多次对需要救护车转运业务的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以此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形成犯罪集团。
7、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武、李某、冯某友、宫某光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犯罪被害人进行退赔。对各被告人强迫交易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涉恶一般判多少年
涉恶一般会涉及到很多罪名,并且不同罪名的量刑幅度也不一样,如: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是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各级参加黑社会的人员,可处3-7年的有期徒刑。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对犯罪分子的判处,一般是3-10年的有期徒刑。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职人员,依据犯罪的情节,可以处5年以下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另外,近几年属于严打黑恶势力,所以涉恶犯罪性质还是比较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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